中文裡有一句話叫「自欺欺人」,傳神地描述除了欺騙他人,有時候,我們會連自己也騙下去。
自欺可以舉出很多例子,比如大家很熟悉的童話《國王的新衣》便是,沒穿衣服的國王受到身邊的人稱讚,就相信自己身上的衣服很美。不要說別人,像我有時候遇到學生講很甜美的話:「我們都很喜歡老師的課~~」我聽完就很高興,陶醉在別人的讚美之中。而這也是研究中提到的:「我們會選擇性地忘記失敗的回饋,而牢記正面的回饋。」
但是,我們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選擇性行為呢?
◆其實,每個人都會自我欺騙
首先,我們要先對「自我」先有概念。
社會學中的重要觀念之一,就是自我(self)跟他者(the other)。「他者」有時也翻成「他人」或「異己」(alter ego)。在心理分析中,「自我」可能被認為是固定的東西,像佛洛依德說的「本我、自我、超我」就是人性的結構。但社會學不太講這三種。社會學中的「自我」,最早依照學者庫利( Charles Horton Cooley)的說法,是「鏡中自我」(looking-glass self)。我翻成「鏡我」,意思是我們看到的「我」,都是透過跟別人互動產生的。
之後,美國學者米德(George Herbert Mead)發展了「社會自我」(social self)的觀念,並認為有「玩耍階段」(play stage)和「遊戲階段」(game stage)兩個階段。「玩耍」是裝作別人,「遊戲」是你還要進入別人的角色,和眾人都有相互的關係。「社會自我」的觀念是:自我是隨著與別人互動後不斷的修正而產生變化,並非一成不變。所以「自我」在社會學裡是隨著人在不同的社會情境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時,和情境中的他者互動而有所改變。
透過和不同他者在不同情境的互動,「自我」會產生自信、自戀與自欺等等角色行為。有人覺得,自欺是完全不可能,你怎麼可能自己欺騙自己呢?但我們不要把話講得那麼死,有些時候當然是不可能,有些時候卻又可能。就像俗語常說的「當局者迷,旁觀者清」,很多事情是看別人很容易,自己因為過度執著在某一種立場和觀點,反而很難察覺自己的「雙重標準」或在「前後矛盾」。
根據哲學家安娜‧加利奧蒂(Anna Elisabetta Galeotti)的說法,自欺是:「面對所有現有不利的證據,因為受到自身欲望的影響,仍然希望自己相信的P是正確的。」以及「自欺是一種能動者有意採取的步驟而造成意外的結果。」
「能動者」通常是指「行動者」,「意外的結果」就是「有心栽花花不開,無心插柳柳成蔭」。而這是人類行動非常奇妙的地方,我們的理性行動,都是想好目標與最有效能達成這個目標的手段,再來完成這個行動,這樣應該不會有意外的結果產生了吧?但在日常生活經驗或學術研究裡,卻偏偏有意外結果發生。
自欺也是「理性的主體受到動機影響,而形成一種信念的一種不理性行為。」但這不是很矛盾嗎?理性的主體自己有能動性,怎麼還會出現不理性的行為呢?加利奧蒂主張要從動機、意圖、出發點,再加上結果來看待自欺,因而分析出自欺的四種樣貌。
◆自欺的樣貌:一廂情願的想法、幻覺、信念、一隻看不見的手
有人在曖昧期間就認為自己戀愛了,或男性網友看到美女圖片便留言:「我戀愛了!」這種叫做「一廂情願的想法」(wishful thinking),純粹是自我感覺,因為照片中的人根本不知道你是誰。
或者看到別人對你笑,你就覺得:哇~~他對我真好,他在對我笑呢!但其實他可能是對你後面的那個人笑。這就是「幻覺」(illusion)。
至於「信念」(faith)型的自欺,是堅決相信:「我要讓她愛上我。」或是「我要三年大學畢業!」因為這種信念有時做得到,但有時是做不到的。比如我說「我要獲得諾貝爾文學獎」這種話就絕對是自欺,連村上春樹這樣著作等身的作家都還沒有得過諾貝爾獎,我這個沒有什麼文學作品的人怎麼可能?這真是「痴人說夢」!
還有所謂的「一隻看不見的手」(an invisible hand),原來指的是經濟學的市場運作機制,現在引申為指事件背後一些我們還不知道的原因。我們有時把它稱作「天意」,或是「前世因果業報」。所以它是一種萬能解釋法,可以拿來解釋所有事情。
◆騙子是怎樣組成的?三大暗黑人格與詐騙者的種類
自我的組成通常是由不同的時間、地點、社會地位所形成的角色,英文稱為「角色組」(role set)或「地位組」(status set),比如一個人在某個時間可能是消費者,另一個時間是老師,又是乘客等等,他的整體人格組成就是由不同的角色集合而成。這是我的老師默頓在一九五七年就提出的概念。
而詐騙中的地位跟角色,分為詐騙者個體與團體。個體詐騙者就是他在詐騙的時候是騙子,其他時候,他是某個人的孩子或親友。如果加入團體,他就是詐騙團體中的一員,但下班時他在7-11裡排隊付帳,就是個消費者,你看不出來他是詐騙集團成員的這種角色。
那麼,具備怎樣人格特質的人會成為詐騙者這樣的角色?
根據研究,詐騙者可以分為以下三種:
1.人格障礙(personality disorder):這應該不難理解,基本上就是具有反社會人格、邊緣型人格障礙、自戀型人格障礙、表演型人格障礙及強迫型人格障礙的詐騙者。
2.摻假者(imposeur):這樣的詐騙者會說一些讓人心動的故事,引誘你掏錢。比如在車站說他沒有錢回家等等。至於說的故事類別是人際關係故事、軍隊故事、疾病故事、犯罪故事。
3.冒名頂替者(冒充者綜合症):詐騙者會冒充不同身分來騙取利益。比如,以前有個新聞是年輕人騙到了當時的總統,被揭穿後又冒充富豪之家,改名繼續行騙。
二OO二年,學者保胡斯(Delroy L. Paulhus)和威廉斯(Kevin M. Williams)提出詐騙者的三大暗黑人格類型(Dark Triad of Personality):
第一種是心理變態(psychopathy)。通常在殺人案中常見,但跟一般殺人事件不太一樣的是,這樣的人在不犯罪的時候,可能難以用常理判斷他是會殺人的人。
第二種是自戀者(narcissism)。自戀的人不在乎別人的情感和會不會受傷,以自我為中心,看重的總是自己。
第三種是馬基維利主義者(Machiavellianism)。馬基維利主義形容的是操縱別人以達成自己的利益的一系列行為,這名稱是引用自馬基維利的《君主論》,後來簡化成「為達目的,不擇手段」。但就像在第一章提到的,我覺得這樣的形容不太恰當,馬基維利強調的是人在不同情況要有不同作法,詐欺其實是「不得已而為之」。
◆我們為什麼會上當?受害者的特徵
俄裔美籍作家柯妮可娃(Maria Konnikova)寫過一本書,叫做《騙局:為什麼聰明人容易上當?》,書中也引用納普的研究,描述了五種會被詐騙的受害人常見特徵:
1.社會交往較少的人往往對詐騙的典型特徵更不熟悉,也不太了解騙局運作的方式。尤其當事人如果又不看新聞、接收新訊息,不知道這種詐騙手法都報導過了。
2.有強烈願望要達成某項重要目標,但又沒有什麼希望完成的人也容易受騙。這樣的人像是很想中獎,但都沒機會,現在有人通知我抽中頭獎汽車了,要先付一筆錢才能把車領出來之類的,就是用利誘的讓人上當,可以說是「重賞之下,必有詐騙」。
3.對於詐騙的主題有強烈興趣和發自內心響應的人。詐騙的主題可能是中獎啦、談戀愛啦、提供什麼什麼職位給你啦……這一類的。
4.十分自信,認為自己特別精明或知識廣博,絕對不可能上當的人。要是我說自己是教詐騙社會學的,誰騙得了我?可能詐騙集團就會設一個目標:「我們來騙騙孫老師吧!」但其實我是容易受騙的人,開設這門課真的不是只為了自己,是希望自己多讀一點書,讓被騙的次數少一點。我們在經濟、宗教、學術等各個領域都能發現詐騙的故事,每天都有新的詐騙新聞,你看在這個世界,要保持樂觀真的不太容易啊!
5.毫無疑問地輕易認為別人是專家,並且聽從他們意見的人。有時,你沒能力知道誰是或者誰不是專家,特別是如果親人生病、沒幾個月可活,但旁邊有人跟你說,如果吃什麼什麼藥或我認識一個人有那個仙丹,但你得花重金請他出來,兩百萬就可以幫你搞定,這病就會好轉等等……大家總希望自己親人痊癒,相信只要有一線生機,兩百萬算什麼呢?兩百萬能救回一個人,你知道還不救,是存心害他嗎?如果你心中有這麼奇怪的對話,那被騙的可能性就非常高了。而且到時候,對方還可以不負責任地說:「我有答應他一定救得回來嗎?是你們自己沒有好好照我說的方式做,他才過世的。」要甩鍋很容易的。
我們常在新聞中看到的詐騙受害者,有些符合以上描述,有些卻不符合。這很正常,別忘了,這些資訊、實驗都是整理出來的結果,百分之多少的人會這樣,不等於所有人都會這樣。跟打疫苗的副作用一樣,每一個人其實都是個案。
◆為什麼他不跟我說真話?親密關係中的溝通策略
在情感關係中,還有一種情境也很容易出現「你是不是在騙(糊弄)我」的疑問,就是覺得對方都不跟自己說真話。
早在一九八九年,人際傳播學者梅茨(Sandra Metts)就研究過四種親密關係(朋友、約會伴侶、訂婚伴侶)裡的欺騙溝通(deceptive communication),比如親密關係中特有的欺騙溝通的模式和理由、這些理由和情感關係類型有什麼關聯、情感品質與模式、理由之間有何關聯等等。
梅茨研究的對象是三百名修習經濟學和傳播學的大學生,以及九十位重新唸大學的老學生。其中有一百六十位男性(百分之四十五),一百九十六位女性(百分之五十五),一人沒填寫性別,平均年齡是二十四點三歲(年齡範圍是十七至五十八歲)。
值得一提的是,我們通常談論的親密關係只有男女朋友,但這個研究設計得比較好,分為朋友、約會伴侶、訂婚伴侶及已婚伴侶。
首先,這份研究定義的「欺騙」,是故意提供錯誤的資訊讓對方信以為真,但是自己並不相信的資訊。這也是常見的解釋。作者再定義了四種主要的說謊類型(lie type),包括:
一、 造假(falsification)。肯定和真實訊息相矛盾的訊息,或是公然否定真實訊息的有效性。例如:「她問我去哪裡了,我說去唸書,而沒告訴她其實我是去和朋友鬼混。」
二、 歪曲(distortion)。透過誇大或是降低或是模稜兩可的訊息,讓對方無法知道真相,並因此錯誤地解讀現有的訊息。例如:「我從芝加哥回來之後就和我的室友說了許多這位女孩的事情,連沒發生過的事情我都說了。」
三、 省略(omission)。沒有提供相關的資訊。例如:「我就是沒辦法告訴她說我娶她是因為同情她。」
四、 逃避(escape)。原來是被當成無法歸類的項目,例如:「我做了一些我的女朋友會很困擾的事情,但是我畢竟還是把話說了,也沒造成她的困擾。」換成現代的版本就是:「我跟我乾女兒牽手,但是我太太不知道。她應該會很生氣。」
二○一四年,羅根沙克(Katlyn Elise Roggensack)和席拉斯(Alan Sillars)也研究了浪漫關係中的誠實與說謊行為。這個研究值得了解的是,主題聚焦於關係中的義務規則及自主規則的認可、對坦誠與欺騙的理解等等,也就是我們在進入一段關係後非常在意的共識啦、祕密啦、隱私界線啦等等主題,什麼應該交代(義務規則),什麼是不需要或不想交代(自主規則),什麼是該自己做到(自主規則)或該被規定的(義務規則)......這些都是在經營關係時產生困擾或衝突的部分,也是對坦誠與說謊的拉扯。
而研究結果顯示,認可義務規則的人往往也認同自主規則,可見對於坦誠或欺騙的認可是很弔詭的。似乎大家對是否欺騙沒有共識,但是都認為欺騙是一種關係的越界。另外,認同義務規則和低度衝突也有關聯,雖然伴侶認同義務規則比較多,可是在缺乏共識之下,義務規則也多半成為衝突的來源。
至於規則的認定也和性別刻板印象有關,比如女性比男性更認定義務規則,而男性比較認可自主規則,雙方也會使用性別刻板印象來預測伴侶對於規則的認可。在大部分時間中,性別刻板印象的預測是對的,只是有些女性過度認為男性都認可自主規則,實際情況卻未必如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