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奉陪】
我把車開得飛快,因為已經是星期日晚上將近十點,卻還有人在事務所等我。
這個約是去日本前就已經定好的,我不認識他,他只是臉書上的朋友。在出國前,他大概告訴我,他目前面臨的困境。我們本來約下午四點,不過,一通訊息打亂了整個行程。
「律師,因為我跟朋友借一千元要上來看你,他現在不方便,一點以後才有空,可能會晚點才能見到你。」臉書的訊息上出現這幾個字。
看到這幾個字,心中大概有點底。首先,他的家境大概不會太好,所以今天的約應該只是單純的諮詢,他在經濟能力的考量下,可能沒辦法委任律師;第二,他會遲到。
沒關係,反正下午有兩個約,既然他可能會晚半小時,那麼我只要好整以暇的等待就好。
然而,五點多傳來第二個訊息,「律師,我現在還在南崁,因為路上很塞,我沒辦法搭火車,價錢比起客運貴了點。」
這時候我開始有點擔心,因為晚上得要回去陪爸媽吃飯,按照原訂計畫,應該沒問題。只是說五點多還在南崁,到事務所可能要六點半以後。談完整件案情,我看我只能在事務所吃晚餐了。
我發了訊息出去,「如果是收費諮詢,我會很樂意等你,因為等待的時間,我一樣會計算費用。但是晚上我得回家陪爸媽吃飯,媽媽的腳剛開刀,所以我得先走。可能要麻煩你等我,從基隆回來以後我們再見面。」
他倒是很爽快的告訴我,「沒問題。我可以等你。」,末了還打了一句話,「不好意思,辛苦了。」
在星期日的下午等了兩小時,應該也很夠義氣了,我決定先回家。
晚餐中,有點心不在焉,結束後立刻驅車回事務所。
他的年紀看起來不大,約莫三十歲上下。我沒多說,倒了水給他以後,單刀直入問他,「我有什麼地方可以幫你的?」
他有點靦腆的說,「就是我前妻控告我性侵害女兒的事情。」
我沉住氣,問他,「這是事實嗎?」
他有點憤怒,「當然不可能。」
「好。我先相信你。等一下我會詢問你所有的實情,如果你的回答我沒辦法相信,那麼我不會繼續我們之間的談話。」我說。
他點點頭。
他跟他的前妻結婚十年,育有兩名子女。這十年間,他雖然收入不高,但還是把所有的薪水都交給太太,並且在不是很好的地段,買了不是很大的房子,登記在老婆名下。兩個小孩之中,男生是九歲,女生是八歲。他,當然很愛他們。
不過,命運總是喜歡在幸福來臨時,作弄一下現實。他在去年因為工作受傷,幾個月都不能工作,收入歸零之下,太太開始很有意見。兩個人在貧賤夫妻百事哀的俗諺下,有了最好的見證,爭吵不斷後,只好協議離婚。
兩個小孩的監護權歸女方,男方只有短短隔周星期六一天的探視權,連過夜的權利都沒有。對了,房子當然也是女方取走,因為,「你,憑什麼拿房子?你根本付不起貸款!」前妻惡狠狠的說。她似乎忘了,過去十年來,貸款都是他付的。
他沒了孩子、沒了房子,結婚十年,孑然一身。
往後,他只能在隔周的星期六,掏著不多的零錢,帶著孩子們跟老母親,到速食店裡坐一整天。他看著孩子滿足的笑容,只希望自己趕快能夠復健成功,讓孩子過更好的生活。
然而,孩子過得好不好,他還不知道,他自己卻先過得不好。
因為,他變成性侵害犯,而且是最惡劣的那種,竟然對自己的八歲孩子下手。
那天下午,他一如往常,帶著老母親與兩個孩子,一起到速食店用餐。他只有這麼短的時間,以及不多的金錢。他最近的復健進度越來越好,應該可以提前回到職場。但是前妻似乎越來越不願意讓他與孩子接觸,聽說是有新歡了,大概。
他嘆了一口氣,人生啊!
晚上時間到了,他應該把孩子送回去。他再度叮嚀孩子,要聽媽媽的話,兩個孩子點點頭。他有點辛酸與無奈,因為孩子從小就已經知道,他們已經不再是爸媽的共同寶貝,而是他的、與她的。
那天以後,孩子突然不再願意見他,兩個孩子都一樣。幾次電話,孩子都欲言又止,於是他開始警覺到事情不對勁。就在最後一次的通話中,他趁著媽媽的電話鈴聲響,低聲問了女孩一句話,「發生什麼事情了?」;孩子只來得及說,「媽媽不要我跟你見面!你要小心。」,電話就被掛斷了。
三個月後,他接到警察局的傳票,孩子的母親指控他對孩子強制性交。
「啊!」,我聽到這裡,覺得匪夷所思。「警察怎麼跟你說?」
「他說,當天在速食店的時候,我對女兒碰觸胸部,而且還把手伸進她的褲子裡,撫摸她的下體。」
我當下眉頭緊皺,「她的指控,幾乎不可能發生才是。當天下午四點多,速食店裡人來人往,你母親就坐在你對面,你的兒子坐在母親旁邊、女兒對面,你如何把手伸入上衣與內褲?」
「我不知道!」,他的嘴唇竟然開始發白,「我什麼也沒有做!」
「你見過檢察官了嗎?」我問。
「有,我們已經開過一次庭。」他回答。
「檢察官問你什麼?」我繼續問。因為從檢察官的問話中,我大概可以推敲出他被起訴的可能性。
「他大概問了當天的情況,我已經記不得了。」,他有點困惑,「但是我記得,他問過我,女兒會不會經常說謊?」
「喔?」我對於他的回答有點興趣,「你怎麼說?」,我在等待他的回應,因為他的答案會決定我想不想繼續相信他。
「我對檢察官說,我相信我女兒,她不是個說謊的孩子。」他堅決的說。
他通過我的檢驗了。因為一般的性侵害犯,第一件事情就是指責別人說謊。
「接著呢?」我問。
「他又問我,願不願意接受測謊?」他說。
「你又怎麼說?」我問。這是第二關。
「我願意!」他立刻回答。「我沒有做,幹嘛怕測謊?」
他不怕,我怕。事實上,我不相信測謊。我曾經幫殺人犯辯護,在事證不甚明確的情況下,他通過測謊;也曾經幫過性侵害犯辯護,在事證明確、應該無罪的情況下,他竟然沒有通過測謊。
測謊,是一種以科學儀器測試人體生理反應的工具。原則上,測謊不能盡信的原因,在於每個人面對問題的生理反應不見得相同。有人就是可以通過測謊,儘管他滿口謊言;但有的人一旦對於不確定的問題,要回答是或不是,可能就會產生盲點。他願意測謊,對於我相信他的程度,一定有加分;但是對於他有罪的可能性,不見得有減少,甚至測謊結果如果不利,可能會直接起訴。
我苦笑,「你有信心通過測謊?」
他似乎聽了我的測謊分析之後,有些動搖。但是他還是艱難的點點頭。
「律師,要我做任何事情都可以,我要看我的孩子!」,不知何時,他的眼淚開始往下掉,嘴巴也不爭氣的似乎在張大口呼吸,就像是想到自己的親人永生再也難見。
我想起了他臉書上的數字,我恍然大悟,原來每天文章中的數字變動,就是他看不到小孩的天數。
我陡的難過了起來,很想抱他一下。
「好,我來幫你打這場訴訟。想打!我們奉陪!」,我不知道哪來的勇氣對他說,或許是他的眼淚。「不過,我沒有在當地律師公會登錄,所以只能幫你處理書狀跟答辯方向,不能陪你出庭。」
根據律師法的規定,律師如果要在當地執行律師業務,必須要繳交一筆為數不少的登錄費用,如果沒有繳交,就不能出庭。
我拿出一張紙,開始用筆寫下調查證據聲請狀的內容。
「我跟你說,這叫做調查證據聲請狀。這個狀紙,就是請檢察官調查對你有利的證據。依我看,當天下午的情況應該可以傳喚你母親跟兒子出庭作證。事實上,他們隔了幾個月才提告,案件本身就會有疑點。你沒有孩子的監護權,一個月只能見孩子兩天,所以孩子沒必要因為懼怕你,當天回母親家後不敢說。更荒謬的是,當天下午人來人往,你怎麼可能把手伸進女兒的衣服中,撫摸她的私處?」,我一口氣說完。「我認為,她一點都不知道誣告的輕重!用這種方式來阻絕你看孩子!?太卑劣!」
「我想起來了,檢察官有對我說,有孩子下體的驗傷單。」,他補充說,看起來似乎更有信心一些了。
我更確定了,「那更有問題。因為這樣就不是撫摸,已經是伸入陰道。八歲的孩子,只會覺得疼痛而已,當下你怎麼可能在孩子疼痛的狀況下,瞞過你的母親、兒子、路人,以手指插入女兒的陰道?」
我迅速的在紙上又寫了調閱診斷證明書,並且聲請傳喚開立證明的醫師。
「基本上,究竟這傷口是舊傷還是新傷,發生時間點在什麼時候,可能也是關鍵點。」,我說。「所以我們一併聲請調查。」
最後我又加了一段話,把這件事情的疑點澄清。
十分鐘,一篇草稿出現。
「你回去把這張草稿,用word打字後,自己簽名,送到地檢署。」,我把草稿紙對摺後交給他。
他又有點抑制不住情緒,開始掉眼淚。
「你要堅強。」,我說,「我沒辦法幫你什麼,但是你要先把自己的生活過好。你可以開始工作了嗎?」
他點點頭,說不出話來。
「我看你的臉書,似乎對家具很有興趣。我有個客戶是連鎖家具公司的老闆,如果你需要我幫你介紹,我可以幫你問問看。」我說。
「謝謝你。我可能會做點小生意。我很會做吃的。運送家具是我以前的工作而已。」,他擦乾了眼淚,總算笑了。
時間真的很晚,我請他先回去,畢竟還要趕車。「以後有問題,記得再告訴我。要堅強!」
我看著他的背影,突然想起了這句話:「擁有律法的知識,就應該在能力範圍內給予旁人溫暖與照顧。」
我努力實踐我的理想,從沒有放棄!希望他也是,為了孩子。
【風之谷】
深夜十一點多,電話響起,是熟悉的一個朋友。然而他語氣驚恐:「我兒子現在在醫院加護病房裡,你能不能馬上過來?」
「你先安靜下來,告訴我發生什麼事情?」,我試著先安撫他。
「我兒子快死了,你來就對了。」,他帶著啜泣的聲音。
雖然是沒頭沒腦的電話,我也真的不知道律師能在加護病房裡做什麼,但是我還是決定過去。
醫院在土城,距離有點遙遠,一路上我在想,我認識這個父親的過程。他是一家保養品連鎖店的店長,因為另一個朋友介紹而認識。他已經離婚,孩子的監護權在他那裡。在一次場合中,我看過這孩子,已經十七歲,笑容憨厚,正在念高中。他禮貌性的叫了我叔叔,印象中是乖孩子。
我到了醫院,加護病房外人山人海,父親掩著面,坐在病房外的長椅上,滿臉愁容。我趨步過去問他,「發生什麼事情?」
「我的孩子趁著暑假,想在外面打工。他說是去做外牆清洗的工作,我跟老闆談過以後,也很信任他,所以就讓他去上班,今天是第一天。然而,當他去清洗一棟大樓的頂樓,卻被高壓電燒傷,現在,唉,現在……」,父親已經哽咽得無法說出話來。
還有其他人在急診室外面議論紛紛,我問了父親,這幾個人是誰。他稍微擦拭了眼淚,指著一個年輕人,「他是公司的老闆」;然後指著另外兩個人,「他是台電的主任」、「他是業主的經理」。我向他們微微點了頭。
年輕老闆約莫三十餘歲,走過來向父親說,「我們公司一定會好好處理這件事情。」。父親搖搖頭,「他還能活下來嗎?」
業主經理是個中年人,拿了十萬元過來,「這是我們公司董事長的慰問金,他對於今天發生這件事情也很遺憾,希望你們可以節哀。」
父親霍地站了起來,「十萬元!你當我在賣兒子?他都還不知道能不能活下來,你們為什麼要讓他在這麼危險的地方工作!?」
業主經理苦笑,「不關我們的事情啊!」
父親咆哮說,「不關你事?」,轉過頭去跟老闆說,「那就是關你事了!你為什麼要派他到那種危險的地方工作?」,又指向台電的主任,「不然就是你們,怎麼大樓頂樓會有高壓電塔!?」
大家臉色都很尷尬,也不曉得怎麼回應。而我透過拼湊,大概知道了事情的概況。
那天早上,老闆指派他去某個業主的大樓工作。那棟大樓的設計很奇特,而且緊鄰高壓電塔,頂樓只有大約四層樓高,卻有一條高壓電線經過。他當天負責清洗外牆玻璃,業主經理打開頂樓的門鎖,讓他從陽台過去。正當他拿起已經浸過水的伸縮桿與水桶經過高壓電線之下,電線的電輻將他整個人吸過去,當場被電擊到上半身焦黑,業主經理只能趕快送醫急救,到現在還沒辦法脫離險境。
正當我在了解這件事情的始末,醫師終於從加護病房出現,臉色還是凝重,但是把父親找過來,告訴他孩子的命應該是保住了,只是受有高達身體總體表面積百分之四十之二至三度電弧傷、吸入性灼傷、雙上肢腔室症候群等重傷害,將來後續的復健工作會很漫長。
父親聽了當下雖然鬆一口氣,但是醫療與未來的復健問題,立刻又壓得他喘不過氣來。他顫抖著問,「大概需要怎麼做?費用多少?」
醫師皺著眉頭回應他,「他的臉算是破相了,耳朵、嘴唇等都已經萎縮,雙手功能應該也會受到很大的影響;必須不斷的進行手術調整。後續還需要植皮等等,費用應該至少有幾百萬以上,還不能確定。」,他話鋒一轉,「但是,至少命是保住了,希望你們以後多花點心思照顧他,而且讓他可以持續復健。」
孩子的父親聽了差點暈眩,「我,可能付不起這麼多錢。」,他轉頭看著我,「律師,我希望你可以幫忙。」
我艱難的點點頭,因為接下來應該是一場硬仗,我們有三個被告。
*
我們對於台電、業主與公司,提起了業務過失重傷害的刑事告訴。因為孩子還沒滿二十歲,所以由法定代理人,也就是父親代表提告。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,因為是告訴乃論的罪,所謂告訴乃論,相對於公訴罪,屬於不告不理,必須在知道有傷害起六個月內提出;至於民事訴訟,因為屬於損害賠償類型,請求的時效是知道有傷害起兩年,倒是可以比較不急。
「你們可以在刑事告訴結束,檢察官把他們起訴以後,你們再提出民事訴訟。」我說。
「為什麼?」他很疑惑。「這樣不就會耽擱到法官判決的時間?」
「提出民事訴訟會有訴訟費的問題,要由原告先負擔,約為請求金額的百分之一。」,我在病床前看著孩子面目全非的臉孔,「我看孩子的植皮、復健等等費用,應該很高,如果是一千萬元,就要先繳納十萬元的裁判費,最後由輸的一方負擔。這樣其實負擔很重。」
他看著床上昏迷不醒的孩子,「這孩子以後不知道要怎麼面對幾十年被人指指點點的未來。」,他說,然後對我點點頭。
*
刑事庭的偵訊很快就開始了,三方被告都到了偵查庭,當然,也都帶了律師,狹小的偵查庭有些擁擠。
檢察官問了我們一些簡單的因果關係問題,我們認為雇主沒有進行勤前教育,而且並沒有告知危險性;業主則是沒有在孩子要上工前,叮嚀有高壓電的問題,或者設立告示牌。台電,在設置高壓電塔的規劃上,也沒有盡到責任,怎麼可以讓十六萬伏特的高壓電塔就矗立在人形屋頂旁邊?
檢察官讓他們簡單的答辯,當然被告都否認犯罪。雇主認為,該教的都教了,他不應該把伸縮桿一起揹著在身上;業主說,早就跟雇主講過要小心,特別在契約上都有標明,是雇主沒說;台電則是表示,他們根據屋外供電裝置規則的規定,至少符合三點八八公尺以上的高度,這裡的人形屋頂,離電線還有四點五公尺,所以是符合安全距離的。
檢察官聽了幾方的說法,沒進一步表示什麼,書記官就把筆錄繕打清楚。
他決定要去現場勘驗。
*
在刑事訴訟法上,檢察官有時候必須要做「勘驗」與「相驗」。所謂勘驗,就是到案發現場去了解狀況;所謂相驗,則是了解死者的狀況。今天做的事情,叫做勘驗。
我們很少看到檢察官穿西裝,因為他們的衣著通常都罩著紫黑色的法袍,只有在這時候才會看到便服檢察官。我們到了現場,一個高聳的電塔就矗立在我們面前,我倒吸一口氣,「是什麼樣的原因,讓員工願意在這裡工作!?錢?命都沒了,要錢做什麼?」,我心裡想。
這個電塔,外表漆得五顏六色,就像是包裹在糖衣裡的毒藥。檢察官皺著眉頭問,「怎麼會讓這個電塔就在住商混合區裡面?」
台電人員立刻回答:「因為電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,本來因為供電需要,就可以在私人空間上下設立電塔。」
我心裡冷笑,「倒是訓練有素。立刻就可以回答出法律基礎。」,我知道這是事實,電塔確實可以設在私人空間上下,只是說,為什麼要這麼做!為什麼要把電塔設在住宅區域中?
「對人類有害的生命,其實只有邪惡的人類自己。」,我想起了風之谷的娜屋西卡。我們有必要在住商混合區設置可怕的怪物,只為了人類供電的方便嗎?
這個看起來很可怕的怪物,就張牙舞爪的站在我們面前。我其實不敢靠近,但是台電人員告訴我,安全的高度絕對沒問題,不過如果行人有拿竿子,那就會有被電幅吸入範圍的危險。十六萬伏特所產生的電輻幾乎可以致人於死。
我默默的看著這隻不知道應該稱之為雷神索爾或是閃電俠的怪獸,工作人員正在忙碌的測量電線與地面間的距離。檢察官大約了解了出入口,而且請書記官繪圖。我隨機問了一個員工,「你在這裡工作不害怕嗎?」,他沒多說什麼,就是搖搖頭而已。
*
接下來是難堪的沉默,我們都沒有接到開庭通知。然而,就在兩個月後,我們突然接到地檢署給我們的起訴書與不起訴書。老闆被起訴,但是業主與台電都不起訴。起訴的原因,就是因為沒有做好勤前教育,告知電塔的危險;至於業主與台電,則是因為「設立電塔依法有據」、「電線離地面的距離合乎規定」、「已經告知老闆有設置電塔」等原因,不起訴處分。
父親愁容滿面,我也是。
對於老闆而言,我們的刑事告訴縱然成功,也沒有多大的用處。畢竟現在孩子需要的是醫療費。但是能負擔得起醫療費用的兩個被告,全部不起訴。換句話說,我們不能對這兩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賠償。
所謂的附帶民事賠償,就是當刑事犯罪對於被害人造成傷害,而且經過檢察官起訴後,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,這時候不須繳交裁判費,對於無資力的被害人來說,當然可以省下一筆提告的費用。而且,問題還不僅止於此。
老闆沒有錢。
他是個剛創業的年輕人,基本上並沒有資產。換句話說,就算將來告贏,可能也只能拿到一張所謂的「獎狀」,就是債權憑證。至於說,「業務過失重傷害」的罪名與刑責,對他而言,究竟是否重要?答案是,一點也不重要。
對於某些中產階級而言,他不會想讓自己有前科。可是,對於這個老闆而言,如果要他拿出一千萬元來交換前科,肯定不會願意。更何況,這項罪行,一般而言大概會判刑六個月,可以易科罰金。
我們討論了一晚,決定提出民事訴訟,而且是直接對上面三個被告再重新提出。
事實上,既然刑事已經判定,當然會影響民事的結果。換句話說,業主與台電的工作人員都已經不起訴,要動搖民事法官有新的心證可能性是很低的。但是,我們為什麼仍然要提?
父親提出了這個疑問。
因為要談和解。我希望可以從業主或台電拿到和解金,即使金額不多,對於他的重建而言,都是好事。
尤其當我看著他扭曲而受傷的臉,皮膚焦黑、雙手萎縮,我真的希望可以為他做些什麼。
我們提起民事訴訟以後,我跟對方的律師開始談判。我們同意不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再議,對於民事訴訟部分,我們也可以考慮撤告。然而,談判很不順利,因為金額沒辦法談妥。
而且,民事訴訟又繼續敗訴,還是只有老闆要負責而已。
不過,就在決定要不要上訴之際,我們還是談成和解。兩方都同意以慰問金的方式,讓孩子能夠有一些補償。
只剩下老闆了。老闆到目前為止,都沒有拿出任何的補償,即使一審判決已經是天價,但是他堅持等三審結束,才會有進一步的表態。我們即使去國稅局查詢他的報稅資料,所有的清單也顯示,他只有這間公司,什麼都沒有。
二審,打得其實很悶,因為對方律師一直在爭執所謂的「復健相關費用」的多寡。每一次的出庭,對於這孩子來說,都是一種煎熬。
辯論終結,二審的金額或許會增加,但是,我們其實都不抱任何太大的希望。
就在宣判的前幾天,爸爸驚慌的告訴我,「老闆死了。」
「死了!」我也傻了。「怎麼死的?」
「據說是從鷹架上跌下來。」父親無奈的說。
案件結束了,一個三十出頭的年輕人,生命結束;一個未滿十八歲的孩子,從此顏面傷殘,得不到補償;電塔還在那裡高聳的矗立著,就像是妖獸一樣,繼續吞噬著民眾的安全。 訴訟,改變了什麼?活在腐海中的人類,我們想過了沒有?
【楊花】
她搭上這班前往台北的火車時,嘴裡哼的歌,是林強的〈向前行〉;心裡想的事,是爸媽流著的淚。她一定要上來台北,躲開這個窮鄉僻壤的惡夢。在這裡,永遠就只能像是爸媽一樣,一輩子沒出息。他們家信仰的主,雖然讓爸爸戒了酒,但是卻沒能讓媽媽的病好起來。醫師說,還得要一筆很龐大的醫藥費,才有辦法進行手術,光是靠她國中畢業以後的收入,又能怎樣?
她離開了原鄉,無所畏懼的往前進。她在台北的朋友告訴她,只要上來台北,她這樣姿色的女孩,隨便都有辦法在一、兩年賺上百萬。她,從小就是大家喜歡的漂亮寶貝,現在十八歲,但是已經有一百七十三公分。又因為是原住民,所以臉部輪廓很深,但是膚色卻是出色的白。一頭黝黑的長髮,從小學就開始留,散落下來就像是發亮的黑色瀑布一樣,或者就像是「柳絮因風起」,也是爸爸最常稱讚她的優點。
她腦中編織的淨是台北的風光。只是這風光,很快就到盡頭。她的第一晚,就住在朋友家,這時候她才知道,原來她的朋友,在林森北路的酒店上班,她朋友之所以要她北上,就是她的經紀人請她「廣發戰帖」。朋友再三向她保證,不用脫、不作S(sex,指性交易),很快就可以存下百萬。她猶豫了一個晚上,心想既然不用跟男人做那些事,應該也就無所謂了。善牧的主,不會讓她迷失的,也會把她這頭羔羊找回來。
她忘了問,如果真是如此,為什麼她的朋友已經上來三年,從沒回去過。
她朋友的經紀人又年輕又帥,雖然是漢人,但是竟然會講幾句他們家鄉的原住民語,應該是朋友教他的。他那不標準但充滿誠意的原鄉話,經常逗得她們開心大笑,忘了被酒客上下其手的悲哀,以及每天茫醉到吐的無奈。況且,第一個星期,她就領到了四萬多元,比起她過去在小七打工的月薪還要高。
她屈指算算,一節一百六,如果一天有一個小框,那就有二十二節;框到底,就有四十六節;她是新來的,每桌客人幾乎都喜歡點她上台。只要陪喝酒、唱歌,一天就可以有五千多元,朋友果然沒騙她!即使,她幾乎每天都是抱著那隻爸爸送給她的泰迪熊,含著酒意與眼淚睡覺。如果她還沒喝醉,如果她還記得什麼是眼淚。
她每天要上班前,都會記得打電話給爸媽,告訴他們一切都很好。她在夜店當業務行銷,成績也不錯,應該不久以後就可以升上經理。有好幾次,宿醉都還沒退,但是她忍著頭痛,還有昨晚男人在她身上磨蹭的屈辱,告訴他們,工作很開心,有一群好朋友。爸媽總是很欣慰,也告訴她在台北一切要小心,人心很複雜,不像是我們原鄉這裡。
她第一個星期,就把薪水的四分之三匯到爸爸的帳戶,說是要孝順他的。爸爸急著說,這是她的錢,沒有人可以動,包括他自己,他會幫她保管到嫁人那一天為止,家裡不缺錢。
白天,她永無止境的睡覺,因為她不知道晚上會面臨什麼狀況。就像是那天晚上,她被一個客人框到底以後,買了全場去吃宵夜。她以為就真的只是單純的吃宵夜,況且還有一個姊妹跟著,應該沒問題。
沒想到,那兩個男客人,竟然帶她到所謂信義計畫區的「豪宅」。那真的是豪宅,她一輩子沒見過,家裡竟然可以有游泳池。她從來只在電影裡看過,豪華的吊燈、數不清的房間、高貴的壁畫,讓她這個鄉下來的女孩,覺得自慚形穢。她連踏上房間的地毯,都深怕會弄髒這種奢華白,而猶疑著沒能行動。
男客人有點喝醉,問她要不要游泳?她有點怕,囁嚅著跟他說,「沒有帶泳衣。」,男客人竟然一把就把她推下水,看著她載浮載沉,哈哈大笑。她喝了幾口水,酒意全醒,趕緊把旁邊睡著的姊妹叫醒,逃也似的離開那間豪宅,她只聽到他們在背後放肆的訕笑。
回到租屋的地方,她不可抑止的大哭,「我好想我媽媽,我好想回家。」。她的經紀人,聽到酒店幹部回報,立刻趕到她的住處。看著她手腳到處都是瘀青,心疼不已,把她一把擁進懷裡,跟她說,「我明天去找他們算帳。」
在台北,已經沒有人這麼關心她了。她覺得這男人是真心對她好,所以決定,當天晚上就搬去他家裡。
總算有人照顧她了?是的。因為他帶著她,一起用安非他命。他告訴她,這可以讓她忘記許多事情。連做愛,都會特別容易到高潮。
他對她真的很好,出手闊綽,她再也不必上班,只要陪他做愛與吸毒就好。
那天凌晨,他神祕的拿了一些藥丸與水,要她一起用。她問了他,這些東西是什麼?他沒說什麼,只是笑著說,這會讓她很開心。
服了藥、喝了水以後,他們瘋狂的做愛,就像沒有明天一樣。但是,就在高潮以後,她突然失去了知覺,身體也開始僵硬。男人慌了手腳,摸了她的脈搏、呼吸,發現似乎沒有任何反應。
她死了?怎麼這樣?
*
女孩醒過來的時候,她發現自己已經在深水中。她已經顧不得自己還很暈眩,急著要抓住些什麼,然而卻不自主的吸了幾口水,嗆得她更想呼吸到新鮮空氣。然而,張大嘴巴,卻只有河水不斷湧進。她的鼻子則是不斷的進水,讓她更難忍受。她想抓住水草、木板,什麼都好,雙手亂揮,但是什麼都沒有,雙手能抓住的,只有冷冰冰的粼粼河水,和那一抹皎潔的月光。
她的心中開始浮現爸爸的笑,媽媽的臉,過去十八年來的一切,就像跑馬燈一樣,掠過她的腦海。她決定放棄掙扎,因為腦袋好重,呼吸好費力,她想離開這沉重的身軀了。
再見,我最親愛的你們。
*
新北市有許多聯外橋樑,橋下則是河濱運動公園。近年來,因為自行車運動盛行,市政府將許多小徑規劃為自行車道,一大早就有許多民眾騎自行車或者運動。
那是一個星期一的早晨,大約五點許,天還矇矇亮,一位老伯騎著自行車經過河堤,這條道路,他已經走了數百個清晨。然而,他遠遠的就看到,一個蒼白的身軀浮在水面上,衣著整齊,而河堤旁,就是一雙鮮紅色的高跟鞋。
*
這個爸爸,臉部的線條非常堅硬,就像是賽德克族人要赴死前的表情。媽媽只能乾嚎,我想,是因為眼淚早已流乾,只剩下血而已。
我看著判決,檢察官以殺人罪起訴這位被告,但是一、二審的刑度竟然都只有一年十個月。因為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,都相信這應該是過失致死罪與遺棄屍體罪。
我還不懂案情,與這對夫妻的悲哀,但是我一眼就認為這兩個判決是有問題的。我簡單的向這對夫妻說明,「這兩個判決的邏輯不通,因為你們的女兒是生前落水,如果是過失致死的結果發生在落水後,這位被告怎麼會有遺棄屍體的問題?他把你們的女兒丟下水時,她可還沒死,怎麼能算是『屍體』?」
顯然的,他們聽不懂。只是一股腦的向我鞠躬,媽媽甚至想向我下跪,只求我能把對方繩之以法,讓法官以殺人罪判處被告死刑。然而,我心中想,這個題目的難度也太高,都已經二審判決,而且兩個法院的看法都一致,我怎麼有辦法說服最高法院發回更審?
最嚴重的問題恐怕還在於,他們竟然已經與對方和解!
我翻閱二審的判決書,問他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。「如果你們不同意法官的判決,認為是殺人罪,怎麼會想跟殺害女兒的兇手和解?」,我皺著眉頭問他們,看來案情真的很不單純。
「我不知道!」爸爸說。「法官與我們的律師一起告訴我,如果不和解,我什麼都拿不到。法官說,對方已經願意給我們五百萬,如果我們不同意,他只能依法判決,這個禽獸只有二十歲,就算是判決贏了,我們也拿不到錢。不如現在就和解,還可以拿回來一點錢。」,看得出來他渾身發抖。
「我同意和解,但不代表我願意原諒他。他殺了我女兒,到現在都還只肯承認是誤殺!」,他憤怒的說。
「唉!」,我只能嘆氣。因為和解,在法律上的概念,就是原諒對方。對於這對夫妻而言,如果知道拿了五百萬元,換來的就是他們的正義,恐怕他們會心死。
「我只能盡量。」我說。
最高法院很快就發回更審。倒不是因為我的法學素養豐富,而是在二審的判決中,法官並沒有查明,究竟為什麼「過失致死」的結果是在水中,但是遺棄屍體的時間點竟然是在溺水前。既然死亡在水中,被害人在溺死前當然不是屍體,被告所為,也就不會是遺棄屍體,這判決在邏輯上有明顯的錯誤。
*
高等法院很快又再開庭。然而,不要以為正義在被害人身上,一定可以得到伸張。因為,我國的刑事訴訟法,對於被害人而言,只有在場權,沒有參與權。簡單來說,在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中,主角只有三方,法院、檢察官、被告(包括辯護律師)。被害人或許可以「表達意見」,但也就只能表達意見而已,除此之外,聲請調查證據、詰問證人等等,都必須仰賴檢察官才能進行。然而,檢察官並不是被害人的律師,不可能照著被害人的想法去做。
被害人即使聘請律師,擔任告訴代理人,在法庭程序上,一樣無力。
法院開始準備程序,檢察官表示沒有需要調查的證據,而法官倒是希望可以就犯罪事實訊問被告。他一頭金髮,相當鎮定。
「當天,我發現她自己嗑藥過量,我有立刻檢查她的呼吸跟心跳,當時她的身體已經僵硬,我認為她死了。所以我把她移到橋邊,但是我不知道那裡會有漲潮的情況,所以她後來淹死了。我知道我要負責,而且我也賠錢了。」他說。
法官繼續問,「那麼你為什麼要擺一雙高跟鞋在堤防邊?」
「因為我想要製造她自殺的假象。我以為她死了,會跟我有關係,如果是她自殺,跟我就無關。」,他倒是回答得很快速。
法官看起來似乎沒有問題了,但是女孩的爸爸,一直想站起來發問。我努力的制止他,因為程序上不能這麼做。
法官看到這位父親的掙扎,告訴他,「最後會讓你作陳述,不用擔心。」
「我不擔心!我是傷心,他殺了我女兒,良心會安嗎?」他嘶吼著。
法警緊張的要他安靜,現場突然只剩下媽媽的啜泣聲。
「對於法醫的鑑定報告,認為死因是溺斃,兩造有無意見?」,法官繼續進行程序。
辯護律師與檢察官都很快的回答,「沒意見。」
「我有意見!」爸爸又站起來。
法官皺著眉頭,「我知道你很傷痛,但是畢竟和解金也已經拿了。這件事情可不可以交給法律處理?你如果繼續破壞程序,我們可能要請你出去!」
他跪下來,趴在證人席前面哭泣,「我不要錢,我是被騙的。」
我心中百感交集,怎麼會沒有人告訴他,收下和解金,其實就是同意和解?
我跟法警把他扶回座位,我再三向法官保證,他不會再「破壞秩序」了。
他的眼神很紅,幾乎就像是燒焦的木炭一樣,無奈的是,淚水也無法澆熄這場大火。
法官快速的完成調查證據程序,檢察官與辯護人都回答:「沒意見。」,書記官則以飛快的速度在鍵盤上敲打,剪下來、貼上去,完成了一篇漂亮的筆錄。審判程序終結,法官也定了宣判期日。
辯論結束,被告飛也似的離開法院。父親只來得及在他背後高喊:「天主不會原諒你這個罪人的!」,他的喊聲,迴盪在法院的迴廊中,久久不散。
這時候,我想起了《流浪神狗人》這部電影。故事支線中,原住民尤勞尤幹因為肇事導致人命傷亡,非常沮喪,冷酷沒血淚的律師到警察局,要求尤勞尤幹否認因為閃躲小狗而肇事,堅稱是對方超車所導致的結果。尤勞尤幹照作了,然而卻引起教會牧師相當不滿,他激動的對尤勞尤幹說,「你這樣作,天主不會原諒你的。」;然而尤勞尤幹卻也生氣了,他對牧師說:「我不在乎天主是不是原諒我,我只在意我的兩個寄養在別人家的小孩,不會因為我肇事而回不來家裡。」;尤勞尤幹說,「我戒酒,上帝有看到嗎?我認真工作,上帝有看到嗎?如果有看到,為什麼要讓我這樣?」;牧師當下很憤怒的說:「這是上帝給你的考驗。」;尤勞尤幹回嘴說:「我不需要上帝的考驗,我需要我兩個小孩回家。」
他的孩子已經不能回家了。而司法又能給他什麼?而究竟,這是誰的錯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