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臉書、IG寫也有罪?
放學後,美華帶著怒氣進家門,心想:自己是做好人、幫忙伸張正義,下場卻讓好友誤解自己的善意,好人真難做。
幾天前,美華在安親班看見宗翰和小娟在茶水間拉拉扯扯,雖然像在玩,但動作很親密,美華因此為好友小禎抱不平。
宗翰自稱是小禎的男友,兩人的互傳紙條都以老公、老婆相稱。這樣他還和小娟不清不楚、搞曖昧,根本就是背叛小禎。隔天趁著下課,美華把小禎拉到一旁,把昨日所見所聞告知小禎,想讓小禎知道宗翰的多情和背叛。
「你被騙了,宗翰在玩弄你的感情,他跟你玩,也跟小娟好,這樣的男生不專情、太花心,不要再跟他交往。」
美華就像是情場老手一樣,把事實加油添醋一番,再向小禎告狀。只因為小禎是自己的好友,不希望她被傷害。
「你看到了嗎?也許他們只是在開玩笑?」
但是小禎的回應卻讓美華很不舒服,感覺像是她在破壞別人感情。
「假裝的啦!宗翰一定到處告白,爛人一個!」美華加重語氣,希望小禎相信自己。
小禎聽了後,沒再說什麼,下午放學後,小禎決定直接跟宗翰對質。
「你昨天在安親班,是不是跟小娟曖昧,有人說你們很親密。」
「到底是誰在亂講?無中生有!我只是在茶水間,問她有沒有看最近的動漫。就這樣,哪有親密?」
宗翰不但否認,還在知道是美華告密後,說了美華許多不是。小禎因為質疑宗翰,兩人也吵了一架。事後小禎想想,難道真如宗翰說的,美華是故意要破壞兩人關係嗎?
第二天,小禎決定跟美華把話說清楚。
「我問過宗翰,他否認有你說的親密動作,你到底想怎樣?要害我們分手是嗎?你這樣忌妒我,算朋友嗎?」
說完小禎就轉身走開。
美華原以為小禎會感謝自己,沒想到卻被誤解,當場眼淚奪眶而出。小禎無法感受自己善意就算了,還說自己是要害她!怎麼會有這種人!枉費兩人還是最好的朋友。
當天放學到家後,美華立刻打開臉書,把在學校受的委屈,藉由發文討公道,她知道小禎一定會看見。
「嫌我多管閒事嗎?我看你才是花癡,被男人騙,還自以為是!白癡才會這樣,說好朋友是騙人的!根本是有異性、沒人性,既然你愛被騙,到時活活被搞死,都是你應得的!我不會再管你了,賤人。」
美華把整篇發文上傳後,心想,小禎一定會看見。就是要讓她看見,這一切都是小禎造成的,反正已經吵架,也沒差了。
沒想到小禎看到貼文後,竟然留言:「已截圖,等著上法院吧!」
美華心想,有這麼嚴重嗎?同學私下罵人不是都這樣嗎?小題大作!
吉官告訴你
在臉書、IG、社團留言或發文批判別人,這樣也有責任嗎?這幾年來,網路上發生的青少年「公然侮辱罪」,數量急速上升。吉官想提醒大家:「網路跟馬路一樣危險」,馬路上不能做的事,網路上更不能做!
別以為在網路發言與分享都是個人行為,其實在網路上,自己是站在不確定多數人面前,傳播神力無遠弗屆,影響更甚於真實生活。所以,網路活動與各種言行都要謹慎,如果有違法行為,仍須依法律程序處理。
一、用隱喻或不指名道姓的方式謾罵,也有罪!
罵人,會涉及「公然侮辱罪」或「毀謗罪」。前提是,「公然侮辱」要成立,有兩個要件:一是公然;二是要知悉你在罵誰。【相關法條1】
公然就是要在公開場所,是在大家都看得到、聽得到的情況下罵。網路討論區、線上遊戲、BBS⋯⋯只要是公開留言,都算是「公然」。
千萬不要以為,沒有指名道姓就沒事。如果你的描述,足以讓他人對號入座,例如明知班上兩位同學吵得不可開交,雙方不斷互罵,吵完架後直接在臉書發文:「賤人!你怎麼說都是廢話,若要人不知,除非己莫為,小偷就是小偷,有其母必有其女。」而同學都知道兩人是因為物品失竊而吵架,因此幾乎全班都看得出來這篇文章在罵誰,就算沒有寫出姓名,也會觸法。
那毀謗罪呢?誹謗,簡單說就是惡意栽贓,讓對方名譽受損。誹謗沒有公不公然的問題,只要你故意在大眾間散播就成立。例如:班上有人一直私下轉述小芳考100分是作弊,或小芳的錢都是偷來的,就是一種誹謗的行為。很多人誤以為,只要講的內容是真實的,就不會構成誹謗。其實能說的事,只限於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,以及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項,所以不要以訛傳訛,傷害同學。【相關法條2】
我們需要在這裡補充一點,依據「大法官釋字509號」,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,對於善意發表的言論,會從寬解釋,採取「真正惡意原則」。也就是說,只要發表言論時,沒有毀損他人名譽的惡念,就算事後發現與真相有差距,都符合「善意」,否則就「有礙整體人類社會之進步」。
二、用匿名在網路推文,也查得到!
依據「通訊保障監察法」,檢警要查網路IP雖然有很多限制,但不要以為在網路上匿名罵人就沒事。如果從別的跡證可以查出這個帳號是你在使用,還是有成罪的可能。因此在網路上筆戰,罵別人是「白痴」、「智障」,只要依照貼文的脈絡能夠推敲出你在罵誰,公然侮辱也會成立。
聰明的你一定要懂,人際衝突處理需要技巧,在學校有衝突或誤會,務必找師長討論,用最有利自己的方式處理。人際技巧是需要學習的,就跟學業一樣。除了不損他人,也要懂得保護自己,正確回應人際衝突。千萬不要用攻擊方式,否則後果可能傷害的是自己,一定要記得哦!
【相關法條1】
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【相關法條2】
刑法第301條 毀謗罪
「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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叫她直播脫衣服,只是開玩笑!
安親班下課後,小明趁等待爸媽來接他的空檔,約了浩浩去男廁,用手機播放影片,與浩浩一起欣賞。影片裡的男生、女生都沒穿衣服,抱在一起,做奇怪的動作。浩浩看得莫名其妙,小明卻一副經驗豐富的模樣,在一旁不停的加以註解、說明。
「這就是A片,大人說小孩不能看,但我爸爸就常在家裡看!」小明出賣父親,就是為了讓浩浩放心。
「為什麼大人可以,小朋友不行?看了會怎樣?」浩浩知道父母親對自己的管教很嚴格,深恐這件事讓父母知道,他們會失望。
「那是大人故意這樣說的,其實小孩看了這種影片才會趕快長大啦!像我家隔壁的國一哥哥,放學常躲在巷子抽菸,我就覺得他超敢、超酷的,不像一般國中生都小孬孬!」小明覺得許多事等長大再做就是很遜,敢做才是神,敢冒險才是狂!
浩浩看了限制級影片後,覺得很迷惑:這種影片如果沒關係,為什麼爸媽不給自己看?不過他們在家也沒看啊!小明爸爸真的有看嗎?浩浩滿心狐疑,而且看完影片後⋯⋯身體還產生了一種奇妙的變化!
「別緊張,第一次都這樣,會覺得尿尿地方怪怪的,沒關係,常看就沒事了。」小明用過來人的經驗安撫浩浩。
「看久就沒事,真假?!」浩浩不禁懷疑。
有了第一次經驗,浩浩發現,班上其他同學也逐漸知道小明有限制級影片,他也不斷分享,還在同學群組傳閱。
小明越來越大膽,在班上行為也越來越失控。今天因為天氣突然放晴,老師要大家脫外套,沒想到小明當場站在椅子上,邊脫邊扭,還故做陶醉神態,慢慢脫下外套。接著一轉身把衣服丟在另一同學身上,露出猥褻表情,樂得全班哈哈大笑。老師當場糾正小明,勸導小明不可有不當舉止,小明居然還嘻嘻笑,怪老師小題大作。
下課,老師離開教室,元凱也學小明脫衣服,元凱為了譁眾取寵,故意把衣服舉在頭上甩3圈,一邊扭著臀部,圍觀同學笑得更誇張,笑聲夾雜著神祕的氣息,瀰漫在正處發育階段的高年級同學間。大家似懂非懂,故做神祕,彷彿是不能說的祕密。
幾天後在安親班,小明又找浩浩一起捉弄同學,小明這一次更進一步,鎖定資源班的芳宣。芳宣的反應、行為、理解力都比一般同學遲緩些。小明選定對象後,抓住時機,要浩浩把芳宣帶到角落無人處,由浩浩負責把風。小明帶芳宣拉到一旁,對芳宣下指令。
「記住,今晚9點,準時開視訊,有重要的事,沒上線的話,後果自負。」小明說完,就拉著浩浩若無其事的走開。
「你想幹麼?」單純的浩浩完全不知道小明想做什麼。
「我今晚要芳宣跟我脫衣服視訊,我會錄影,影片到手後,第一個傳給你!真人表演,好朋友就要分享好東西哦!」小明的計畫讓乖巧的浩浩很吃驚,但其實想想,如果芳宣是自願的,應該也沒關係吧?
小明因為父母工作忙,跟祖父母同住,老人家早早就睡了,晚上時間放任小明「自由發揮」。當晚,小明在房間等芳宣上線,果然芳宣準時上線,兩人用視訊互動。鏡頭上只見芳宣一人在房間,小明確認芳宣身旁無人後,隨即要求芳宣脫掉上衣,裸露上身。芳宣從鏡頭凝視小明,並無動作,小明隨即施壓:「喂!芳宣,你喜歡我嗎?做我女朋友啦!」小明試圖在視訊中用話術說服芳宣。
「喜歡。」芳宣點了點頭。
「愛一個人,應該要讓他快樂,對不對?」小明用的是偶像劇的台詞。
芳宣還是點點頭。
「愛我就要給我看,現在脫衣服,我想看。」小明終於說出關鍵字。
芳宣茫然的看著鏡頭。
「快啊!你不喜歡我嗎?」小明技巧性的施壓。
芳宣搖搖頭。
「不用怕,情侶都這樣,不會有人知道好嗎?難道你不想跟我交往?」小明刻意做出輕鬆和失望的表情。
只見鏡頭內,芳宣看看左右,往後退了幾步,慢慢脫下上衣⋯⋯
「再脫,全部脫。」小明指示芳宣。
當芳宣把內衣脫下時,身後的門突然打開。
「你在幹麼!還不睡覺?」芳宣祖父突然走近,聲音非常大。
小明嚇得立刻離線,關掉視訊、躲進被窩,嚇出一身冷汗。小明心想:還好跑得快,芳宣的阿公已經那麼老,應該不會發現吧?希望芳宣不要笨得到處亂說才好。
不過隔天一早,他還是把影片分享給浩浩。沒想到,他到學校後,悲劇才開始上演。
芳宣的家長到學校,把昨晚小明的惡行報告給老師。
學校知道以後,依「性平事件」開啟調查,小明、浩浩都被列為「行為人」,學校進行調查程序同時,芳宣父母也到法院提告。小明心想,開個玩笑、脫個衣服,怎麼會這麼嚴重啊?
至於浩浩呢?他更覺得委屈,自己只是被動接受影片、把個風,也算被告,這些事讓浩浩爸媽傷心得哭了。
究竟開個玩笑、冒個險,到底是哪裡出問題?
吉官告訴你
近來校園性平事件發生率頻頻增加,從口頭玩笑、肢體動作、雙方都同意(合意)到違反意願的行為⋯⋯可說是日益失控。特別是因網路活動生活化,性平行為的發生,更是網路與馬路同時大爆發。例如:偷看限制級影片、分享不當影片圖片、自拍、偷拍等,讓家長無力在網路前保護孩子。最慘的是,網路讓傷害擴大,因為可能讓不確定的大眾都知道事件的發生甚至是細節。
性平事件因為涉及法律,對身心的傷害也很深,青少年務必要謹慎。
小明案例中的行為事件,涉及到很多問題。
一、隱喻的性暗示,也算違法?
在班上脫衣服時,小明以隱喻方式,例如:動作、話語,表情或性暗示,讓同學不舒服或發笑,這樣也不行嗎?—吉官告訴你,還真的是不行。
許多人為了規避懲罰,自作聰明,以隱喻或藉機以諧音方式開黃腔,自認抓時機抓得很準,規避故意意圖,其實已經違反規定了。校園性騷擾幾乎都從這類行為開始,課堂間,有些同學藉機以隱喻方式,表現關於性或色情的語言或動作,目的在譁眾取寵,讓大家開懷大笑,此時只要同學有人覺得不舒服,產生被侵犯的感覺,就可以告知老師。這時老師如果以「性平事件」來處理,千萬別怪老師故意找碴,因為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規定,老師知道有性平事件發生後,就要依照規定,在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,啟動性平程序。
二、學校在什麼狀況下會啟動性平程序?
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七款規定: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、 性霸凌事件,都是性平事件的範疇。所以以發生對象來說,不管是學生對學生,或是老師對學生,都會啟動性平程序。
而且,如果以類型來說,不管是合意的兩性交往、違反意願的性騷擾或性侵害,甚至是開玩笑的性騷擾,只要是在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規定的範圍,都要依規定處理,老師別無選擇。
三、 學校啟動性平程序,法院就不用處理?
性平程序,由學校主責,這是教育機關的行政程序,與司法機關的司法程序不同。學校依規定調查,依規定對學生輔導管教,法院依職權調查審理,沒有「一罪兩罰」的問題。所以很多性平案件,學生家長要面對學校調查與司法調查審判,常會誤以為有人故意找麻煩,或一罪兩罰,其實是錯誤的。
四、小明違反了哪些法律?
小明的行為涉及一連串違法的行為,首先是他要求芳宣脫衣服,就違反了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」。【相關法條1】
之後,小明把影片傳給浩浩,散布了「兒少限制級影片或圖片照片」,需要依據「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」及「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」處分。【相關法條2】【相關法條3】【相關法條4】
五、浩浩只是幫忙把風,也有責任?
小明的行為,浩浩不僅知道,而且還幫忙小明把風,讓小明可以在無後顧之憂下,威脅芳宣上線,達到拍裸照目的。所以在小明的違法行為中,浩浩有「分工」,將有被視為「共犯」的危機。少年法庭會依法調查,了解浩浩是不是與小明合意。
影片分級制度,目的為保護未成年人。任何人在身心發展未成熟階段,一旦觀看血腥、色情、暴力影片,都會影響身心發展。一方面可能因為內心疑惑、焦慮,再者也可能讓小朋友因好奇而模仿,結果自傷或傷人。
小朋友千萬不要自作聰明,私下觀看,對自己並沒有好處。
【相關法條1】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
拍攝、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【相關法條2】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
散布、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、猥褻行為之圖畫、照片、影片、影帶、光碟、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,或公然陳列,或以他法供人觀覽、聽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意圖散布、播送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【相關法條3】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
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:第11款、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、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。
【相關法條4】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
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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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他先打我的,我是正當防衛!
永明和世傑不但同校、同班、同安親班,這學期還坐在一起,感情越來越好。昨天下課的時候,永明發現遊戲的破關祕笈,高興的衝到世傑座位旁,在世傑耳邊「哇」的大叫。
這突如其來的舉動,讓世傑非常不舒服,作業寫得正起勁的感覺也被打斷了。世傑很生氣,原本想吼永明,但看見永明滿臉高興,只好忍了下來,問永明到底在興奮什麼。但是聽完永明的分享之後,世傑心裡不禁埋怨:「只不過是發現遊戲祕笈,有必要這麼誇張嗎?真的很扯耶!是不是故意的啊?」雖然有點懷疑永明的動機,但他最後什麼也沒說。
打打鬧鬧感情好?
兩人相處時間越多,衝突也越多。體育課打躲避球的時候,比賽都還沒開始,球就突然飛過來,狠狠打中世傑的臉,痛得世傑幾乎噴淚,永明卻在一旁捧腹大笑。世傑忍無可忍,一把將球撿了起來,用力朝永明扔過去,扎扎實實的在永明肚子上發出好大的「碰」一聲。永明不甘示弱,發狠衝撞世傑,兩人瞬間扭打了起來,在場的同學都被嚇得手足無措。直到老師到場,用力吹哨,才將兩人強制分開。這時,永明和世傑身上都已經有好幾處抓傷,臉上還有血跡,非常狼狽。
「是誰先動手的?」老師想釐清事情原委。
「他!」兩人同時指著對方。
「沒關係,給你們時間慢慢講。永明,你先說。」老師希望兩人冷靜說明事情經過。
「我是在跟他玩!不過是拿球輕輕丟他,結果他不知道發什麼神經,居然用球打我的肚子,真的很過分!」永明說得非常理直氣壯。
「不是!他就是故意用球砸我臉的,所以我才會反擊!我沒錯,這是正當防衛,難不成要白白被打嗎?是他先開始的。」世傑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。
「我才不是打你!我跟你玩,你正當防衛什麼?有病嗎?」永明越說越尖銳。
「你說謊,是你先打我的!」世傑超委屈,很想哭。
「你們兩個人都先冷靜,把事情經過寫下來,交給我,老師會公平處理。」
永明和世傑互瞪著對方,一聲不吭的回到座位,埋頭寫下事發經過。同學們都想不透,這麼要好的永明和世傑,怎麼會突然間成了仇人?
吉官告訴你
青少年之間的打架、傷害事件,其實不常發生在陌生人身上,多數發生在朋友之間。有時候,兩位當事人還是非常要好的朋友。
你一定覺得很奇怪,好朋友怎麼還會打架呢?正因為是好朋友,互動密切,所以才容易發生衝突。每個人都來自不同家庭,不但價值觀不同、做事方法不同,對於玩笑的忍受度更不相同。
如果認為朋友是自己人,毫無界線,就很有可能讓朋友從一開始的「有點不舒服」,逐漸忍耐、壓抑,到最後受不了,一個偶發事件就會爆發衝突,釀成嚴重的後果。因此,打架的起因大多是微不足道的小事,背後卻隱藏著日積月累的憤怒。
一、永明、世傑到底誰有錯?
兩人都有出手,當然都有錯,只是兩人出手的理由不同,而這些理由可以合理化他們的傷害行為嗎?
「開玩笑」、「跟他玩」幾乎是許多衝突或意外的開端,同學間的遊戲,當然是越有趣的才越好玩,無聊的遊戲誰要玩?但是,再好玩的遊戲,都需要以「合法、不傷害人」為前提,而不是不顧後果,先玩再說。
幾年前,校園內曾經發生一件憾事,有同學想跟被害人開玩笑,偷偷將被害人的椅子拉離座位。不知情的被害人一屁股坐下,沒想到卻跌坐在地面,造成腰椎受傷、坐骨神經受損的慘劇。被害人家長主張這是殺人罪,因為家長覺得太惡意,最後法院認定,好玩拉椅子的同學不但必須負擔後續的醫療賠償責任,還有重傷害罪的刑事責任。這樣不顧後果的玩法,令當事人事後受到教訓,付出重大代價。所以「玩」,絕對必須顧及風險與後果。
永明覺得好玩,把球砸到世傑臉上。世傑沒有任何好玩的感受,只覺得不舒服、難堪、痛苦,當然會生氣的反擊,這樣的玩就不是玩,而是傷害。
二、只要是正當防衛,就可以打回去嗎?
首先,我們來認識「正當防衛」的成立條件:
1、正當防衛所針對的,必須是不法侵害。
不法的侵害,例如:傷害身體、侵犯名譽都算。永明的動機是玩,而非傷害,世傑當然無法主張這是正當防衛。但如果是在兩人有嫌隙的情況下,以攻擊的方式傷害、砍殺對方,就是不法的侵害了。
2、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。
侵害即將開始、已經開始、持續進行,都屬於「現在」,不能是「過去」或「未來」即將發生的侵害行為。所以被打之後,隔天派人去毆打對方,就不算是正當防衛。
3、正當防衛所針對的,必須是不法侵害人。
不可以傷及無辜。例如:同學打我,我看見他弟弟就有氣,所以就把他弟弟推到地上,這樣的舉動沒辦法主張是正當防衛。
4、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。所謂的正當防衛,是「必要性」的手段,能夠「有效」防衛,且「侵害最小」的手段。必須從侵害行為的方式、輕重、緩急或侵害權利的種類和程度來判斷,藉此來認定有沒有超越必要的程度。
舉例來說:小偷闖空門,屋主將小偷壓制在地、扭傷小偷手臂,目的都是不讓小偷繼續偷竊,這就屬於「有效的防衛行為」;但如果屋主開槍打死小偷,可能就會產生「防衛過當」的問題。
當然在事情發生時,可能會發生無法控制的情況,所以需要依據當下受到的傷害來判斷。不是一句「我覺得他要我的命」就能殺他。因為他可能只是想嚇嚇你,所以一定要冷靜處理。
5、在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,對不法侵害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,不算犯罪。
例如:上述的案例中,屋主扭傷小偷手臂,用意是為了不讓小偷繼續偷東西,這樣的舉動所造成的傷害,不會成立犯罪。
永明用球打世傑,自認是在開玩笑,世傑卻覺得永明故意打人,這樣的傷害算不算不法?
被人用球砸到臉確實不舒服,但在玩球時,也可能發生原本想打身體,卻不小心打到臉的狀況。所以世傑被打後,應該先觀察永明的反應,如果永明接著說:「居然沒死?好,至少要讓你腦震盪!」那世傑就知道,永明是想藉機傷害他,那就算是不法的侵害。
如果永明認為是在玩,哈哈大笑,看見世傑不高興,立即去道歉,這時世傑還打回去,就完全不能算是正當防衛,還要負擔相當的刑事責任。不是世傑說正當防衛,就是正當防衛。
法律不是要讓大家找藉口打人,更不是要保護犯罪的人。法律規範有非常多的精神和立意,目的都是為了解決人民的困難,讓大家在規範中,使用正確的策略來因應各種不同的狀況。
➤相關法條│刑法第23條: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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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借我的是舊機,壞了也不能算我的吧?
均文的媽媽堅持不買手機給均文,兩人因此起了多次爭執。哎呀!媽媽實在太固執了!班上很多同學早就有手機了,成績也沒被影響啊!
昨晚,均文想借用媽媽的手機,媽媽不但不同意,居然還說對他很失望,又把他念了一頓,害他直到今天來學校,都還很生氣。
為什麼同學都有手機,媽媽就是搞不懂?說什麼會影響成績、影響生活,其實沒手機才影響心情咧!反正媽媽很固執,很難說服,均文感到很失望,也很無助。
突然間,同學建財走過來,拍了拍均文的肩膀。「你在想什麼?看起來心情很不好哦?要聊聊嗎?」建財好意關心。
「就手機啦!我只是想要一支手機,不用太貴的,但我媽說要等我高中才能買。她完全不了解我的想法,只想控制我,要是我自己能賺錢,一定立刻買最新款,誰想被控制啊!」均文十分喪氣。
「你想要手機?有指定廠牌型號嗎?」
「手機就手機,幹麼指定?只要有就好。」均文覺得建財的問題很奇怪,他只想要手機,不是名牌。
「那太簡單了!交給我,明天借你一支。」建財拍胸脯保證。
「什麼意思?」均文有聽沒有懂。
「我爸之前換新手機,把舊手機給我用,但是,我去年生日的時候,阿姨又送了我一支新的。所以那支舊機可以先借你,等你不用的時候再還我。」建財解釋。
「哇,真夠朋友耶!謝謝你,我一定會好好使用的,超期待!」均文高興得快飛天了,建財真是好朋友。
隔天,建財果然把手機帶來學校了。「小心使用,不要弄壞。這是我爸給的,他要是問起來,或是有其他需要,你再還我。」建財再三交代。「我會的,謝謝!」均文爽快答應。
手機泡水了!要命!
就這樣,均文有了人生第一支手機,因為以前沒使用過,也沒說明書,只能自己摸索;雖然還不太會用,但只要能上網就可以。他知道,只要有WIFI就能上網,好不容易問到家裡的網路密碼,他開始享受上網的快感。
為了不讓媽媽發現,他神神祕祕,經常關在房間裡,
但媽媽不准他鎖門,他只好轉移陣地,躲進廁所玩遊戲。玩著玩著,常常忘記時間,廁所一待就是一小時,漸漸的,媽媽起了疑心。
「均文,你到底在廁所裡幹麼?」媽媽在廁所外敲門。
「我、我⋯⋯肚子不舒服啦!」均文只能說謊。
「要看醫生嗎?」媽媽有點擔心,也有點懷疑。
「不用,已經好多了,沒關係啦!」均文被媽媽嚇出一身冷汗。雖然很驚嚇,但遊戲還是要玩。
週末中午,均文準時進廁所報到,沒想到遊戲進行得正刺激,媽媽卻拚命敲門,急匆匆的要均文開門。均文一急,手一滑,手機撲通掉進馬桶。他大驚失色,立刻把手機從馬桶裡撿起來,拿到洗手臺清洗,慌慌張張走出廁所,佯裝沒事。沒想到下午的時候,他再度摸進廁所,手機卻已經無法開機了。
怎麼辦?該不會是掉進馬桶裡,所以弄壞了吧?
「均文,你LINE都不讀,我只好打電話給你。我爸說手機要給我弟用,你明天記得把手機帶來學校哦!別忘了!」均文正在苦惱,沒想到建財居然打電話來了。
「我會帶去學校,但手機不小心掉進馬桶,壞了。」雖然很忐忑,但均文只能實話實說。
「太誇張了啦!手機不能泡水耶,這下完蛋了!」建財非常驚嚇。
「那怎麼辦?」均文不知道該怎麼處理。「我借你的時候,手機功能都還是好的,卻被你弄壞了,你要負責賠償!」建財生氣的說。
「我沒錢賠啦!是你主動說要借我的,又不是我求你的,而且你的手機本來就是舊的,我不賠。」建財怎麼可以這樣對朋友?均文也很生氣。
「你不賠,我就去告訴老師,到時候你反而要賠我新機。」建財威脅均文。
「隨便你!」均文越想越氣。兩人不歡而散,最後建財只能去報告老師,老師隨即將兩人找來,問明原因。
「建財,均文的家長不准他使用手機,這是他的家規,你私下借他,這樣非常不好哦!」
「老師我錯了,我原本只是想幫忙。」建財解釋。
「均文,媽媽不給你手機,是希望不要讓手機影響你
的生活,你卻跟同學抱怨,讓同學幫你想辦法。結果,你又把朋友借你的手機損壞了,這個部分,責任在你,你要負賠償責任。」
「他借我的是舊手機,遲早都會壞,不該算我的吧!」均文覺得很委屈。
吉官告訴你
向同學借東西,結果不小心弄壞的事情,在生活中常常發生。萬一借給同學的東西被弄壞,可以要求同學賠全新的嗎?把東西弄壞的同學可能會認為,這東西本來就是舊的、快壞了,應該不用賠吧?二方心態完全不同,究竟該不該賠,讓我們從法律上來學習處理方法。
不小心損壞物品,屬於人與人之間財產的糾紛,不是國家刑法對於犯罪懲處的範圍,所以要依據民法的規定來處理,因為民法,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的關係的法律。
「民法」可分成債權、物權、親屬關係等等,是個人間的法律關係,所以民法是私法,規範私人糾紛,目的在於解決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。違反民法的規定,大多可以用賠錢來解決。
「刑法」則是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罰權的法律依據,也就是國家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,犯了罪之後,又該受怎樣的處罰,不可任意由個人的意思來改變。因此,刑法為公法,犯何種罪、判什麼刑都有明確規定。違反刑法的結果,多半必須罰錢或坐牢。
均文和建財的糾紛是因為借用手機而產生的問題,所以要依據民法來解決。
在民法中,提到了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」;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」是民法上很常見的概念。
這裡所謂的「善良」,並不是指出於善意、心地善良,或是誰很善良、誰很邪惡的意思,而是指一種注意義務的「程度」,就是一般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會注意的程度。
舉例來說,有常識的人都知道,在房子內放鞭炮很危險。所以,向房東租屋的房客如果在屋內放鞭炮,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,房屋如果因此受損,房客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所以,均文借用建財手機,不小心弄壞了,當然要賠償。因為一般人都知道,手機不能碰到水,雖然不是故意掉進馬桶,但還是會讓手機受損。
至於賠多少,可以依據民法內的回復原狀處理。
均文可以將手機拿到維修中心,請維修中心針對手機的外觀、磨損、新舊程度,來評估手機的價值,再判斷泡水故障需要多少修理費用。均文可以直接請手機維修中心把手機修好,或是提供修理費用給建財。不能主張手機本來就是舊的,而不肯賠償哦!
➤相關法條1│民法第468條: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借用物。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,致借用物毀損、滅失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,致有變更或毀損者,不負責任。
➤相關法條2│民法第432條第1項: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租賃物,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持其生產力。
➤相關法條3│民法第184條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