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他先打我的,我是正當防衛!
永明和世傑不但同校、同班、同安親班,這學期還坐在一起,感情越來越好。昨天下課的時候,永明發現遊戲的破關祕笈,高興的衝到世傑座位旁,在世傑耳邊「哇」的大叫。
這突如其來的舉動,讓世傑非常不舒服,作業寫得正起勁的感覺也被打斷了。世傑很生氣,原本想吼永明,但看見永明滿臉高興,只好忍了下來,問永明到底在興奮什麼。但是聽完永明的分享之後,世傑心裡不禁埋怨:「只不過是發現遊戲祕笈,有必要這麼誇張嗎?真的很扯耶!是不是故意的啊?」雖然有點懷疑永明的動機,但他最後什麼也沒說。
打打鬧鬧感情好?
兩人相處時間越多,衝突也越多。體育課打躲避球的時候,比賽都還沒開始,球就突然飛過來,狠狠打中世傑的臉,痛得世傑幾乎噴淚,永明卻在一旁捧腹大笑。世傑忍無可忍,一把將球撿了起來,用力朝永明扔過去,扎扎實實的在永明肚子上發出好大的「碰」一聲。永明不甘示弱,發狠衝撞世傑,兩人瞬間扭打了起來,在場的同學都被嚇得手足無措。直到老師到場,用力吹哨,才將兩人強制分開。這時,永明和世傑身上都已經有好幾處抓傷,臉上還有血跡,非常狼狽。
「是誰先動手的?」老師想釐清事情原委。
「他!」兩人同時指著對方。
「沒關係,給你們時間慢慢講。永明,你先說。」老師希望兩人冷靜說明事情經過。
「我是在跟他玩!不過是拿球輕輕丟他,結果他不知道發什麼神經,居然用球打我的肚子,真的很過分!」永明說得非常理直氣壯。
「不是!他就是故意用球砸我臉的,所以我才會反擊!我沒錯,這是正當防衛,難不成要白白被打嗎?是他先開始的。」世傑主張自己是正當防衛。
「我才不是打你!我跟你玩,你正當防衛什麼?有病嗎?」永明越說越尖銳。
「你說謊,是你先打我的!」世傑超委屈,很想哭。
「你們兩個人都先冷靜,把事情經過寫下來,交給我,老師會公平處理。」
永明和世傑互瞪著對方,一聲不吭的回到座位,埋頭寫下事發經過。同學們都想不透,這麼要好的永明和世傑,怎麼會突然間成了仇人?
吉官告訴你
青少年之間的打架、傷害事件,其實不常發生在陌生人身上,多數發生在朋友之間。有時候,兩位當事人還是非常要好的朋友。
你一定覺得很奇怪,好朋友怎麼還會打架呢?正因為是好朋友,互動密切,所以才容易發生衝突。每個人都來自不同家庭,不但價值觀不同、做事方法不同,對於玩笑的忍受度更不相同。
如果認為朋友是自己人,毫無界線,就很有可能讓朋友從一開始的「有點不舒服」,逐漸忍耐、壓抑,到最後受不了,一個偶發事件就會爆發衝突,釀成嚴重的後果。因此,打架的起因大多是微不足道的小事,背後卻隱藏著日積月累的憤怒。
一、永明、世傑到底誰有錯?
兩人都有出手,當然都有錯,只是兩人出手的理由不同,而這些理由可以合理化他們的傷害行為嗎?
「開玩笑」、「跟他玩」幾乎是許多衝突或意外的開端,同學間的遊戲,當然是越有趣的才越好玩,無聊的遊戲誰要玩?但是,再好玩的遊戲,都需要以「合法、不傷害人」為前提,而不是不顧後果,先玩再說。
幾年前,校園內曾經發生一件憾事,有同學想跟被害人開玩笑,偷偷將被害人的椅子拉離座位。不知情的被害人一屁股坐下,沒想到卻跌坐在地面,造成腰椎受傷、坐骨神經受損的慘劇。被害人家長主張這是殺人罪,因為家長覺得太惡意,最後法院認定,好玩拉椅子的同學不但必須負擔後續的醫療賠償責任,還有重傷害罪的刑事責任。這樣不顧後果的玩法,令當事人事後受到教訓,付出重大代價。所以「玩」,絕對必須顧及風險與後果。
永明覺得好玩,把球砸到世傑臉上。世傑沒有任何好玩的感受,只覺得不舒服、難堪、痛苦,當然會生氣的反擊,這樣的玩就不是玩,而是傷害。
二、只要是正當防衛,就可以打回去嗎?
首先,我們來認識「正當防衛」的成立條件:
1、正當防衛所針對的,必須是不法侵害。
不法的侵害,例如:傷害身體、侵犯名譽都算。永明的動機是玩,而非傷害,世傑當然無法主張這是正當防衛。但如果是在兩人有嫌隙的情況下,以攻擊的方式傷害、砍殺對方,就是不法的侵害了。
2、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。
侵害即將開始、已經開始、持續進行,都屬於「現在」,不能是「過去」或「未來」即將發生的侵害行為。所以被打之後,隔天派人去毆打對方,就不算是正當防衛。
3、正當防衛所針對的,必須是不法侵害人。
不可以傷及無辜。例如:同學打我,我看見他弟弟就有氣,所以就把他弟弟推到地上,這樣的舉動沒辦法主張是正當防衛。
4、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。所謂的正當防衛,是「必要性」的手段,能夠「有效」防衛,且「侵害最小」的手段。必須從侵害行為的方式、輕重、緩急或侵害權利的種類和程度來判斷,藉此來認定有沒有超越必要的程度。
舉例來說:小偷闖空門,屋主將小偷壓制在地、扭傷小偷手臂,目的都是不讓小偷繼續偷竊,這就屬於「有效的防衛行為」;但如果屋主開槍打死小偷,可能就會產生「防衛過當」的問題。
當然在事情發生時,可能會發生無法控制的情況,所以需要依據當下受到的傷害來判斷。不是一句「我覺得他要我的命」就能殺他。因為他可能只是想嚇嚇你,所以一定要冷靜處理。
5、在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時,對不法侵害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,不算犯罪。
例如:上述的案例中,屋主扭傷小偷手臂,用意是為了不讓小偷繼續偷東西,這樣的舉動所造成的傷害,不會成立犯罪。
永明用球打世傑,自認是在開玩笑,世傑卻覺得永明故意打人,這樣的傷害算不算不法?
被人用球砸到臉確實不舒服,但在玩球時,也可能發生原本想打身體,卻不小心打到臉的狀況。所以世傑被打後,應該先觀察永明的反應,如果永明接著說:「居然沒死?好,至少要讓你腦震盪!」那世傑就知道,永明是想藉機傷害他,那就算是不法的侵害。
如果永明認為是在玩,哈哈大笑,看見世傑不高興,立即去道歉,這時世傑還打回去,就完全不能算是正當防衛,還要負擔相當的刑事責任。不是世傑說正當防衛,就是正當防衛。
法律不是要讓大家找藉口打人,更不是要保護犯罪的人。法律規範有非常多的精神和立意,目的都是為了解決人民的困難,讓大家在規範中,使用正確的策略來因應各種不同的狀況。
➤相關法條│刑法第23條: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,不罰。但防衛行為過當者,得減輕或免除其刑。
他借我的是舊機,壞了也不能算我的吧?
均文的媽媽堅持不買手機給均文,兩人因此起了多次爭執。哎呀!媽媽實在太固執了!班上很多同學早就有手機了,成績也沒被影響啊!
昨晚,均文想借用媽媽的手機,媽媽不但不同意,居然還說對他很失望,又把他念了一頓,害他直到今天來學校,都還很生氣。
為什麼同學都有手機,媽媽就是搞不懂?說什麼會影響成績、影響生活,其實沒手機才影響心情咧!反正媽媽很固執,很難說服,均文感到很失望,也很無助。
突然間,同學建財走過來,拍了拍均文的肩膀。「你在想什麼?看起來心情很不好哦?要聊聊嗎?」建財好意關心。
「就手機啦!我只是想要一支手機,不用太貴的,但我媽說要等我高中才能買。她完全不了解我的想法,只想控制我,要是我自己能賺錢,一定立刻買最新款,誰想被控制啊!」均文十分喪氣。
「你想要手機?有指定廠牌型號嗎?」
「手機就手機,幹麼指定?只要有就好。」均文覺得建財的問題很奇怪,他只想要手機,不是名牌。
「那太簡單了!交給我,明天借你一支。」建財拍胸脯保證。
「什麼意思?」均文有聽沒有懂。
「我爸之前換新手機,把舊手機給我用,但是,我去年生日的時候,阿姨又送了我一支新的。所以那支舊機可以先借你,等你不用的時候再還我。」建財解釋。
「哇,真夠朋友耶!謝謝你,我一定會好好使用的,超期待!」均文高興得快飛天了,建財真是好朋友。
隔天,建財果然把手機帶來學校了。「小心使用,不要弄壞。這是我爸給的,他要是問起來,或是有其他需要,你再還我。」建財再三交代。「我會的,謝謝!」均文爽快答應。
手機泡水了!要命!
就這樣,均文有了人生第一支手機,因為以前沒使用過,也沒說明書,只能自己摸索;雖然還不太會用,但只要能上網就可以。他知道,只要有WIFI就能上網,好不容易問到家裡的網路密碼,他開始享受上網的快感。
為了不讓媽媽發現,他神神祕祕,經常關在房間裡,
但媽媽不准他鎖門,他只好轉移陣地,躲進廁所玩遊戲。玩著玩著,常常忘記時間,廁所一待就是一小時,漸漸的,媽媽起了疑心。
「均文,你到底在廁所裡幹麼?」媽媽在廁所外敲門。
「我、我⋯⋯肚子不舒服啦!」均文只能說謊。
「要看醫生嗎?」媽媽有點擔心,也有點懷疑。
「不用,已經好多了,沒關係啦!」均文被媽媽嚇出一身冷汗。雖然很驚嚇,但遊戲還是要玩。
週末中午,均文準時進廁所報到,沒想到遊戲進行得正刺激,媽媽卻拚命敲門,急匆匆的要均文開門。均文一急,手一滑,手機撲通掉進馬桶。他大驚失色,立刻把手機從馬桶裡撿起來,拿到洗手臺清洗,慌慌張張走出廁所,佯裝沒事。沒想到下午的時候,他再度摸進廁所,手機卻已經無法開機了。
怎麼辦?該不會是掉進馬桶裡,所以弄壞了吧?
「均文,你LINE都不讀,我只好打電話給你。我爸說手機要給我弟用,你明天記得把手機帶來學校哦!別忘了!」均文正在苦惱,沒想到建財居然打電話來了。
「我會帶去學校,但手機不小心掉進馬桶,壞了。」雖然很忐忑,但均文只能實話實說。
「太誇張了啦!手機不能泡水耶,這下完蛋了!」建財非常驚嚇。
「那怎麼辦?」均文不知道該怎麼處理。「我借你的時候,手機功能都還是好的,卻被你弄壞了,你要負責賠償!」建財生氣的說。
「我沒錢賠啦!是你主動說要借我的,又不是我求你的,而且你的手機本來就是舊的,我不賠。」建財怎麼可以這樣對朋友?均文也很生氣。
「你不賠,我就去告訴老師,到時候你反而要賠我新機。」建財威脅均文。
「隨便你!」均文越想越氣。兩人不歡而散,最後建財只能去報告老師,老師隨即將兩人找來,問明原因。
「建財,均文的家長不准他使用手機,這是他的家規,你私下借他,這樣非常不好哦!」
「老師我錯了,我原本只是想幫忙。」建財解釋。
「均文,媽媽不給你手機,是希望不要讓手機影響你
的生活,你卻跟同學抱怨,讓同學幫你想辦法。結果,你又把朋友借你的手機損壞了,這個部分,責任在你,你要負賠償責任。」
「他借我的是舊手機,遲早都會壞,不該算我的吧!」均文覺得很委屈。
吉官告訴你
向同學借東西,結果不小心弄壞的事情,在生活中常常發生。萬一借給同學的東西被弄壞,可以要求同學賠全新的嗎?把東西弄壞的同學可能會認為,這東西本來就是舊的、快壞了,應該不用賠吧?二方心態完全不同,究竟該不該賠,讓我們從法律上來學習處理方法。
不小心損壞物品,屬於人與人之間財產的糾紛,不是國家刑法對於犯罪懲處的範圍,所以要依據民法的規定來處理,因為民法,是規範私人間權利義務的關係的法律。
「民法」可分成債權、物權、親屬關係等等,是個人間的法律關係,所以民法是私法,規範私人糾紛,目的在於解決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。違反民法的規定,大多可以用賠錢來解決。
「刑法」則是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罰權的法律依據,也就是國家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,犯了罪之後,又該受怎樣的處罰,不可任意由個人的意思來改變。因此,刑法為公法,犯何種罪、判什麼刑都有明確規定。違反刑法的結果,多半必須罰錢或坐牢。
均文和建財的糾紛是因為借用手機而產生的問題,所以要依據民法來解決。
在民法中,提到了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」;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」是民法上很常見的概念。
這裡所謂的「善良」,並不是指出於善意、心地善良,或是誰很善良、誰很邪惡的意思,而是指一種注意義務的「程度」,就是一般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人會注意的程度。
舉例來說,有常識的人都知道,在房子內放鞭炮很危險。所以,向房東租屋的房客如果在屋內放鞭炮,就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,房屋如果因此受損,房客應該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所以,均文借用建財手機,不小心弄壞了,當然要賠償。因為一般人都知道,手機不能碰到水,雖然不是故意掉進馬桶,但還是會讓手機受損。
至於賠多少,可以依據民法內的回復原狀處理。
均文可以將手機拿到維修中心,請維修中心針對手機的外觀、磨損、新舊程度,來評估手機的價值,再判斷泡水故障需要多少修理費用。均文可以直接請手機維修中心把手機修好,或是提供修理費用給建財。不能主張手機本來就是舊的,而不肯賠償哦!
➤相關法條1│民法第468條: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借用物。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,致借用物毀損、滅失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,致有變更或毀損者,不負責任。
➤相關法條2│民法第432條第1項: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,保管租賃物,租賃物有生產力者,並應保持其生產力。
➤相關法條3│民法第184條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